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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财综[2002]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财综[2002]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两金”转增资本金的管理,对转增部分,省属企业统一由湖南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总公司持有;省属以下地方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明确其持有人。 二、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所属企业欠缴“两金”的清理核实工作,并按规定程序于10月30日前,将有关书面申请及附表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综合规划处)和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其中各省级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所属行业管理办汇总填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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