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检[2002]1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物价局:
为切实减轻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全市各级公安、建设、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工商管理等涉及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单位。检查自2002年4月10日开始,5月15日结束。 二、检查重点和检查内容 检查重点是2001年以来发生的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收费行为。 检查内容是: (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停止执行的; (三)扩大范围收费或高于政府定价收费的; (四)分解收费项目或重复收费的; (五)无《收费许可证》而擅自收费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和分工 此次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领导,市监督检查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物价局按照分工管辖进行检查。 四、检查的要求 (一)各区、县物价局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突出重点进行检查。 (二)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查出的价格违法问题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处理。对多收价款或费用,能退还的应如数退还给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财政。 (三)要加强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屡查屡犯、造成严重后果的价格违法行为和阻挠检查的,要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四)要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政策,增加收费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鼓励外出和外来务工人员投诉举报,发现一件,查处一件。 (五)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区、县物价局要认真总结,对查出的问题归纳分析,属被查单位违反规定乱加价、乱收费的,要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检查结束后于5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上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二00二年四月五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