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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5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第十七条。 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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