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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韶府[2002]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
一、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范围 (一)市参与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省在我市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计委、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 二、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内容 (一)对项目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勘察设计和开工条件等前期工作进行稽察; (二)对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项目建设的投资环境、参建单位的信誉进行评价,对项目效益进行后评价。 三、稽察工作程序 (一)确定稽察项目。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根据市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发展计划局年度投资计划,选定年度稽察项目名单和稽察内容,报市政府批准。 列入年度稽察计划的项目,原则上每年稽察一次。 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问题进行专项稽察。 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稽察,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协助。稽察办适时了解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情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介入。 各县(市、区)、各部门需要调整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概算,在向市发展计划局申报时,应先委托稽察办对该项目原批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稽察办要及时提供有关稽察情况。 (二)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办应及时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三)制定项目稽察提纲。每次稽察都应制定详细的稽察提纲。稽察提纲应根据每次稽察的重点和任务,逐项列出稽察的具体内容,编制相应的稽察统计表。稽察提纲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 (四)现场稽察。稽察办应按照稽察工作计划安排,深入项目现场,根据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 (五)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稽察办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 稽察报告经稽察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市发展计划局。 (六)稽察结果的处理。经稽察的项目,在稽察报告中应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经市发展计划局同意,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向被稽察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被稽察项目单位整改,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项目存在违反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问题,稽察办根据情节轻重可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4、暂停项目建设; 5、暂停对所在部门、县(市、区)同类新项目的申报,审批。 (七)复查验收。稽察办公室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由稽察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并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复查验收合格后,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八)立卷和归档。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书,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 四、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人员,在项目稽察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全部由稽察办公室负责,不与被稽察项目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不得将稽察过程所发生的费用转嫁给被稽察的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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