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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商企业集团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2]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商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京国税函[2002]11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精神,对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2001年度缴纳总机构管理费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准予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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