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省内跨地、市的道路运输企业、省外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开办道路运输企业,应由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删去。 二、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市、行署”修改为“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