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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放开职业介绍和人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京劳社法发[2002]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放开职业介绍和人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在做好劳动力市场调研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诚信原则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 二、要制定严格的职介服务制度和行为规范,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改善服务态度,严抓服务质量,强化监管措施,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三、要继续为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免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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