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财政局,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加速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提高农民生产和生活质量。我们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大力开展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增加农民收入,达到家居环境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和农业生产无害化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的发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主要是指沼气、秸秆气化、节能炕灶、风能、太阳能综合利用等农村能源设施项目以及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而建设的“四位一体"等综合性的农村能源生态项目。
第三条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每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对全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发展目标要求,采取定额补助方式给予适当扶持。
第四条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安排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直接受益原则。安排补助的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应是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项目,资金补助应使尽可能多的农民直接蛋益。
(二)自愿民主原则。安排补助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应尊重当地农民群众的意愿,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凡涉及全村农民利益的项目,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农户同意,严禁包办代替和强制摊派。对直接安排补助给农户的项目,必须直接征得农户的同意。补助农户的项目选择和资金分配应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
(三)注重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原则。安排补助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重点应注重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安排补助资金要突出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四)示范带动原则。安排补助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应注重示范作用,通过示范带动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上档次、上水平。
(五)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原则。依据大连市农村能源中远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分轻重缓急,分年安排补助项目.经过若干年的努力逐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对规划中的重点项目予以扶持。
第五条市财政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补助,主要限于下列范围:
(一)户用沼气池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沼气池建设(能源环保工程)项目;
(三)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建设项目;
(四)“四位一体”生态农业建设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财政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的补助,若属于下列情形的,将予以重点扶持。
(一)新建的集中连片农村能源技术综合配套及“四位一体"精品能源生态小区工程项目;
(二)北三市贫困地区(户)新建的沼气池项目;
(三)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建设项目;
(四)以大中型能源环保技术为纽带的生态农场项目。
第七条市财政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补助视不同项目,采取不同标准予以补助。
(一)户用沼气池建设项目补助。按建设标准达标的建池农户每户补助100-300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原材料及配套设施。
(二)大中型沼气池建设项目补助。建设具有100- 500立方米的大中型沼气池每处补助3-1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输配气系统建造、室内用气装置、工程设计和技术服务等费用。
(三)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建设项目补助。采用燃烧技术的气化工程,供气规模达到200户的,每处补助5-10万元;采用干馏裂解技术的气化工程,供气规模达到600户以上的,每处补助10-3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气化机组、输配气系统、工程设计和技术服务等费用。
(四)集中连片建设的“四位一体”精品工程建设项目补助。规模达到50个以上的,每个沼气池补助300元。
(五)集中连片能源技术综合配套建设项目补助。建设规模达到10户以上的,每户补助1,000-2,000元(能源技术综合配套是指农户有太阳房、太阳能热水器、高效节能组合架空炕、“四位一体"及配套新技术、新设施)。
第八条申请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农字[1999]151号)规定的程序申报办理。具体由项目所在乡(镇)将投资预算、资金来源、建设规模、标准质量及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相关资料,分别报送区市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审核后联合行文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农村能源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待项目验收合格后,确定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凡未按程序申报的补助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第九条农村能源生态项目建设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工程设计和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及省行业标准体系。
(二)建设项目必须做到当年设计,当年施工,当年运行,当年见效。
(三)户用沼气池建设,每户生猪存栏不得少于4头。大中型沼气池配套的饲养场必须具有较大的饲养规模,其沼气池容积不得低于100立方米。
(四)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的供气规模不得少于200户。
第十条为了加强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的管理,市农村能源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当年项目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服务,严格把好工程规模、施工标准、建设进度和质量关。检查标准依据国家及省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没有完成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以及县、乡或项目单位配套资金不到位而贻误工程进度的,市里将扣减或停拔项目补助资金,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专项补助,补助资金必须按规定补贴到项目单位(农户),各区市县、乡(镇)、村不得截留或挪用,更不得从市拨的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并要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及时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纪行为,要按国家财政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