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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2]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4号)精神,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及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我市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十五”期间的重点工作。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顿,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已经将维护正常管理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职责,明确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国办发[2001]85号文件再次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矿区正常秩序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吸取合浦石膏矿“5.18”事故和南丹大厂矿区“7.17”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摆在重要位置。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坚决、从快从重”原则,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组织国土资源、经贸、计划、环保、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对非法勘查、非法采矿活动以及非法选冶、加工、流通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集中、全面的治理整顿。要逐级明确责任,分管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便于开展工作,全市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由市维护矿业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落实(具体的治理整顿方案见附件)。 市维护矿业秩序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查晓剑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阮兆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江国波市经委副主任 覃章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魏风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覃宾生市公安局副局长 郑志光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竑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兆祥邕宁县副县长 覃建兴武鸣县副县长 李晓东兴宁区副区长 杨维超城北区副区长 潘长能江南区副区长 王林一永新区副区长 许文贤新城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本辖区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的政府职能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执法主体。在这次治理整顿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其执法队伍的建设,督促他们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通力合作,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本辖区治理整顿的重点和难点,通过重点、难点问题的突破解决,带动治理整顿工作全面开展。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1]85号文件的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加大治理整顿力度,规范矿业权审批。 三、矿山主管部门要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配合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并责成所属企业自觉接受治理整顿,不能以任何借口阻挠、拒绝整顿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四、市维护矿业秩序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情况,及时指导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检查督促。要把本次治理整顿工作列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考核目标。对工作开展得好的成绩突出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表扬,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5号文和桂政办发[2002]4号文不力或在治理整顿期间继续违法违纪的要公开曝光,以推动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市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目前,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正在进行。各县(区)要严格按国务院、自治区的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并于2002年6月20日前将治理整顿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情况。 附: 南宁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5号文、桂政办发[2002]4号文精神,确保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并按时高质量全面完成治理整顿的各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次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顿,要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5号文、桂政办发[2002]4号文的要求,依法整顿和规范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县(区)要结合本地的实际,针对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存在和出现的问题,在过去已取得的治理整顿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推进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全面好转的良好局面,为南宁市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二、治理整顿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 (一)对无证采矿、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在2002年3月底之前全面取缔。 (二)对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矿山,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此项工作在2002年6月底之前全面落实。 (三)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得到解决,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四)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2002年3月底前要全面进行严格清理。进一步建立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管理制度。 (五)矿产资源违法行政案件及时得到依法查处,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管理明显加强。 根据国办发[2001]85号文件、桂政办发[200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矿产资源管理的实际,这次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对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治理,彻底纠正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过程中的越权、违反法定程序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二是依法全面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和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行为,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违纪违法活动。 三、治理整顿的依据、范围 (一)依据。这次治理整顿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工作部署。 (二)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统一的开展治理整顿。此项工作要全面铺开,突出重点。我市的重点治理整顿矿区是吴圩、苏圩、双定、甘圩石灰石矿区、武鸣县大明山铜矿区以及全市非法小煤窑的取缔工作。 四、治理整顿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采取以行政区域为主,一级抓一级的组织形式。市维护矿业秩序领导小组为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领导机构,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治理整顿以自查自纠为主,上级抽查为辅。同时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或矿区进行重点督查。治理整顿工作从2002年1月开始,用5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为统一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度,确保全市治理整顿工作按国办发[2001]85号文、桂政办发[2002]4号文明确的时限全面完成,各县(区)、各部门要按如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2002年1月至3月底)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治理整顿方案、成立治理整顿领导机构;组织开展对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清理,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自我纠正,对清理中发现缺少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部门批准文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审批准入文件等前置条件的(除开采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从简规定制定前置条件外),通知持证人到有关部门补充完善;对违法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掌握具体情况,同时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敦促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和有关部门进行自查自纠,并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无证非法探矿、采矿。 (二)第二阶段(2002年3月至5月) 对在清理已发放采矿许可证中,发现缺少必备前置条件的,敦促持证人于2002年5月底前补充完善,逾期不补充完善的,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依法查处整治违法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和其他无序矿业活动。对领取勘查许可证期满6个月未开工或无矿停工6个月以上的,开采大中型规模矿产资源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2年未进行建设、生产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停产满2年的,开采小型规模、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领取采矿许可证期满1年未进行建设、生产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停产期满1年的,以及不按勘查设计施工、不按开采方式开采、未经批准进行边探边采、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国家规定一律关闭的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由矿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79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继续生产的小煤矿,要依法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全面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对在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非法采矿的,没收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依法收回其用于非法采矿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从重予以罚款直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其退出超越的矿区范围,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以罚款,拒不退出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坚决依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对不按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及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取掠夺性开采、采富弃贫、采易丢难等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以及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责令其停产限期整顿,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第三阶段(2002年6月) 各县(区)进行治理整顿工作总结,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检查组到各县(区)督促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厅报告全市治理整顿矿产管理秩序的情况。 五、具体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5号文件精神,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列入本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治理整顿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组织并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经贸、计划、环保、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的职能作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搞好辖区内的治理整顿。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依法进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经验和教训。要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广泛宣传依法办矿和在治理整顿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推广依法办矿和治理整顿中好的经验;对贯彻国办发[2001]85号文、桂政办发[2002]4号文件不力或在治理整顿期间违法违纪的典型,要公开曝光。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全面治理整顿,认真分析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研究探索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本之策。从规范矿权管理审批、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和加强执法监察等方面入手,加强法制、规划、利益关系分配等方面的研究,逐步解决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办发[2001]85号文、桂政办发[2002]4号文要求,今后凡是开采煤矿、石油、有色金属和国办发[2001]85号文件明确的中型储量规模的34种重要矿产采矿权申请,均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开采34种重要矿产的零星分散资源的审批权也上收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时取消原委托审批发证行政行为,需要委托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委托。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等要求。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一个矿区原则上只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严禁大矿小开和设置重叠交叉矿权。未完成规定勘查工作和储量审批的勘查区,不得批准设置采矿权;申请边探边采的,必须严格依法审批。新办矿山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狠抓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和督察员队伍建设,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纯洁性,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该追究行政责任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自行办矿、以入股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参与办矿的,必须彻底脱钩,立即退出。对拒不脱钩的,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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