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行署,下同)领导”修改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经批准,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