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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三医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1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三医院:
报来《关于申请提高我院病床收费标准的请示》悉。你院为改善医疗条件,自筹资金修建了门诊及外科住院大楼,并对原旧病房进行了装修,相应配置了较好的设施和设备,为病患者提供了良好的就医环境。经研究,同意你院修建和装修后的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按附表的规定执行。 病房内如配有空调设施的,使用时可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063号)附件二加收费用,即每间病房每天加收12元。 上述收费标准在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不能上浮。 上述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三医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略)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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