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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甘价费[2002]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卫生厅,各地、州、市物价处(局):
为加强药品招标采购中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849号)转发你们。现就药品招标收费的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我省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自行招标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除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外,可暂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二、招标文件费标准为每份150元;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不高于附表规定标准执行。 三、除国家规定的招标文件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外,各级招标代理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再向招标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要立即对药品招标过程中的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医疗机构及招标管理部门的收费,坚决按本通知要求,该降低的降低,该取消的取消。对在规定执行期起仍自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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