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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洛阳市部分地方电厂(站)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价管[2002]3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洛阳市物价局:
《关于洛阳市地方电厂(站)电价测算情况的报告》和《河南省陆浑水库灌溉工程管理局关于调整规范自供电区电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高县水电公司各电站非上网电价调整为0.325元/千瓦时,陆浑水电站非上网电价由0.26元/千瓦时调为0.30元/千瓦时;同意陆浑水电站自供区内电价根据不同用电性质按照趸售县(市)统一销售电价目录下浮30%,由洛阳市物价局明确具体价格和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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