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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计价管[2002]3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东方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问题的请示》(东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请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琼价费字[2000]106号)的规定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及《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请按照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1]841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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