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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颁发部门】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19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19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五项。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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