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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工行新寓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房物字[2002]0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京民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工行新寓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共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工行新寓、汉中门大街21号、玉塘村19-27号、福园18-23号、湖西街42号、太平南路499号等住宅区均为0.2元。 二、公共服务的内容包括区内道路、绿化带、公共场地和楼内公共楼梯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清运,化粪池的定期清掏;区内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管理,实行24小时安全护卫人员值班;公共设备设施和绿化的维护管理等。 三、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每月每辆计算,有专人看管的封闭式共用车棚,自行车为4元,助力车为10元,摩托车为15元;符合条件的地面停车位,小汽车停车为80元。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公布年度费用预算、收支帐目,接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2002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等级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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