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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颁发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穗旅发[2002]第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加强对社会导游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合法取得导游证,不隶属旅行社,而接受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社导机构”)的管理,并通过“社导机构”派往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广州市旅游局依据相关法规对“社导机构”实行资格审批制度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由广州市旅游局授权的具有合法经营权的“社导机构”对广州市的社会导游人员实行管理,具体实施计分管理和年度审核等制度。 第二章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成立与管理 第五条经营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业务,应当报经广州市旅游局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手续。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从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业务。 第六条在广州市申请设立“社导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组建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书》和《资质情况报告书》。 第七条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广州市旅游局委托经批准设立的广州市“社导机构”以下管理职责和服务职能: 1.负责社会导游人员的注册登记,代办导游资格证、导游证、导游等级证和IC卡等证卡,并负责其日常管理; 2.负责组织社会导游人员参加年度审核、年审培训和日常政策业务培训; 3.负责建立对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考核监督办法和奖惩制度; 4.负责为社会导游人员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办理或者代办有关保险;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劳务中介服务; 5.向旅行社推荐社会导游人员,并负责社会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订聘用合同的见证和备案; 6.保障社会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广州市旅游局负责对广州市“社导机构”的日常监督,对管理不严和违规操作的“社导机构”要追究责任,给予停业整顿处罚,严重的可取消其管理授权和服务职能。“社导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导游管理工作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广州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并实施广州市“社导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发布年度检查报告,对没有通过年审的“社导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作暂缓经营的处罚。对没有通过年度审查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明显改进的“社导机构”,依法取消其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章社会导游人员的资格审批与注册登记 第十条凡依法参加全国统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资格证的人员,可到广州市经授权合法的“社导机构”进行登记,并持该“社导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书,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后,取得社会导游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凡取得社会导游人员资格的人员,必须持导游证到广州市经授权合法的“社导机构”办理资格确认,以纳入“社导机构”的服务管理;没有纳入“社导机构”服务管理范围的社会导游人员,旅行社不得接纳使用。 第十二条凡持导游证到“社导机构”进行注册登记的人员,“社导机构”应该严格审核该人员的人事档案,要求档案必须具备所在单位或地区的人事部门或者有人事权部门的意见以及签章,否则“社导机构”有权拒绝为该人员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章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社导机构”应当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制定《社会导游人员管理细则》、以及配套的《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合同书》、《提供导游服务协议书》、《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保证书》、《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社会导游人员任务派遣单》和服务质量奖惩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与操作程序,依法加强对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社导机构”应该依照国家旅游局公布实施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本机构注册登记的社会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与年审管理。 第十五条“社导机构”应当对社会导游人员进行质量跟踪调查和定期抽样检查,对社会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社会导游人员电脑管理网络,对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导游人员实行IC卡管理;建立社会导游人员信誉档案制度、除名公告制度和执业信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社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过所属“社导机构”的同意和委派。任何社会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违者将按照《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旅行社需要使用社会导游人员,必须向“社导机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私自聘请社会导游人员,违者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州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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