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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铜政[2002]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7日)废止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三日
铜陵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本级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基本建设支出综合预算管理体制及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骄兵必败称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向以下重点领域和公益性项目投资: (一)农业、水利、林业、交通、通讯、铁路、电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国防、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政法、行政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三)达到一定政府投资标准的建设性投资支出项目。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追加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基金、资金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和以政府名义或由财政承担还本付息的借款等。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的安排原则: (一)根据国家在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产业结构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铜陵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二)遵守投资规模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量人为出、量财办事、突出重点。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的安排顺序:当年竣工扫尾项目;结转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适当安排部分前期准备项目以及工程审计、“交钥匙”工程管理费。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做到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标制、经济合同制。 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市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将逐步实行“交钥匙”工程,“交钥匙”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计委具体负责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计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市财政、建设、国土、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性投资的基建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八条凡符合政府投资范围,需要政府安排资金的基建项目必须于上一年的10月底前向市计委申报并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市计委接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凡经论证可行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即进入备选项目库并建立五年滚动计划。当年确定的项目应当是项目库中的备选项目,其年度投资计划应与五年滚动计划相衔接。逾期未报的,不予考虑。 第九条政府性投资的基建项目年度投资规模与资金安排的确定: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年度投资总额及项目库资料提出本年度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及资金安排的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计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市计委、财政局下达当年财政资金安排计划。
第三章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政府性投资的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按下列阶段实施: 项目立项、编制设计方案(含投资估算)、编制扩初设计(含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含 投资预算)、选址规划等。 项目前期阶段各项工作由市计委牵头,会同财政、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消防、供电、供水等部门依法审查并下达批复。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 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在开工报告被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在批准开工报告的同时,市计委会同市财政与建设单位签订包干责任书,包建设工期、包工程质量、包建设投资,对未完成“三包”责任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以及经济处罚。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市计委不安排投资计划、财政不予拨款。 第十一条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经市计委批准的项目各阶段文件是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和设计部门进行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和设计部门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内容和标准组织设计和建设,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建设内容或进行设计变更,须增加投资额的,应事先专题报告市计委、市财政,由市计委、市财政共同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的工程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招投标。 第十三条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一律实行工程监理制公开或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监理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建成后,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质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档案等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计委、财政、建委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备齐有关竣工资料,由市计委牵头,会同财政、建设、规划、环保、审计等部门组织正式验收。
第四章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基本建设资金及基本建设财务。 第十六条竣工决算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由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查,对于大型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审计局依法进行政府审计监督。审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投资拨款坚持按年度计划拨款、按项目预算拨款、按基建程序拨款、按工程进度拨款。各建设单位应定期向计委申报形象进度,同时抄财政局,计委审核后提交财政局,财政局依据上述原则视财力状况组织资金拨付。各建设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资金落实情况资料,财政资金的拨付还将根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 第十八条由建设单位供应的重要设备、材料,依法通过招标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工程总造价的5%-10%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时预留,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生质量问题的,由项目单位出具证明,送财政部门办理拨款。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列报当年投资完成额,财政部门作为应付款处理。 第二十条各部门、各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设置基本建设专户,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请领资金并进行财务核算。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变相挪用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必须严格按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未经批准单独成立基建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如确需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的,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掌握在投资额的1.5%范围内据实列支,政府交钥匙工程按以下标准并分档累加提取:投资额在100-200万(含200万)的按3%提取;投资额在200-500万(含500万)的按2%提取;投资额在500万以上的按1%提取。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依据批准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和支出预算向财政部门请领拨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项目扩初设计和概算的批复、经审核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预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及协议,开工报告批复、投资包干责任书、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报表及相关财务报表等。 第二十三条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基建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编报月度、年度基建财务报表,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批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年度决算。
第五章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计委、财政、建设等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管理的监督,对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在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执行,自学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和工程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政府性投资基建包干投资项目,鼓励节约,经决算审核后,项目投资确有节余,按省财政厅财基字〔1996〕第268号文(安徽省基本建设收入和基本建设竣工结余、包干节余管理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确因工程需要可以添置机械设备,并在扩初设计中表述,经批准后列入工程总投资,其报废按照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的要求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县、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各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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