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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纳税事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国税函[2002]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业务宣传费等指标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请示》(连人保发(2002)2号)和《关于手续费税前列支的请示》(连人保发(2002)4号)收悉。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243号)精神,同意你公司2001年度业务执待费、业务宣传费、防预费在市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下级支公司按指标税前扣除(见附件)。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你公司提出的手续费支出凭证问题,可以根据报送市国税局的行业管理文件、费用支出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管理实施细则》(连人保发(2001)71号)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业务招待费等指标税前扣除明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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