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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苏财综[2002]31号/苏价费[2002]1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精神,我省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按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减轻务工人员负担的原则,对全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进行了审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以下6项收费: 1、暂住人口管理费5元/人.月(南京市40--50元)[苏价涉(1992)第70号,苏价费(1995)207号];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2元/人.月(苏价费[1997]150号); 3、就业管理费按工资总额3--8%(苏价费字[1993]216号); 4、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 5、南京市自行开征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附加费(宁政发[1995]105号); 6、镇江市自行开征的暂住人口附加费(镇价费[93]188号)。 二、保留2项收费: 1、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工本费每证5元; 2、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外来人员就业证每证2元、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每卡1元。 三、报国家审批1项收费: 暂住证(纸质)工本费仍为1元/证,改为智能式IC卡后其收费标准待国家批复后另行明确。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公布的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开征收费项目,违者将依法查处。 五、以上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江苏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病房等级、收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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