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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启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药品价格业务专用章”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商发[2002]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固原行署、各地、市、县(区)物价局,区内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我区自2000年底取消了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停止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药品价格登记专用章”相应作废。根据目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启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药品价格业务专用章”,专门用于对政府定价药品中国家计委、自治区物价局定价通知未列的剂型规格品的核价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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