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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广州等四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02]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州、深圳、东莞、顺德市物价局:
根据九届81次省府常务会议关于取消核电价差的有关规定,取消核电价差后形成的地方电价差收入全部用于降低销售电价,经对广州、深圳、东莞、顺德市取消核电价差后降低销售电价的方案进行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 1、广州市8区在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的同时,降低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商业电价。调整后的各分类电价见附件1。 2、番禺区实行城乡住宅和商业用电同网同价,同时将农村非普工业电价从97分/千瓦时调整为92分/千瓦时,即农村非普工业电价中所含的地方电价差从8.6分/千瓦时调整为3.6分/千瓦时。调整后的各分类电价见附件2。 3、花都区实行城乡住宅和商业用电同网同价,同时将农村非普工业电价从107分/千瓦时调整为100.5分/千瓦时,即农村非普工业电价中所含的地方电价差从9.1分/千瓦时调整为2.6分/千瓦时。调整后的各分类电价见附件3。 4、增城市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调整后的各分类电价见附件4。 5、从化市在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的基础上,降低住宅电价。调整后的各分类电价见附件5。 二、降低深圳市工业电价4分/千瓦时,请深圳市物价局按照这一标准,在结合其他降价因素调整电价时,一并下达实施。 三、降低东莞市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商业电价。调整后的各分类电价见附件6。 四、顺德市实行城乡住宅用电同网同价,同时降低农村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商业电度电价。调整后的各分类电价见附件7--8。 五、上述实行城乡各类用电或部分用电分类同网同价的地区,都在降低地方电价差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在电价构成中设立同网同价价差分摊。 六、上述方案从2002年2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附件1:广州市电价价目表(略) 附件2:番禺区电价价目表(略) 附件3:花都区电价价目表(略) 附件4:增城市电价价目表(略) 附件5:从化市电价价目表(略) 附件6:东莞市电价价目表(略) 附件7:顺德市城镇电价价目表(略) 附件8:顺德市农村电价价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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