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申请征收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综合服务费的函》(黑水发[2001]5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水利水电工程招标综合服务费的批复》(黑财规[2000]47号)文件要求,经过对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实际成本的核算,现将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综合服务费标准下调如下:
中标价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按3.5‰收取;
中标价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按3‰收取;
中标价500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2.5‰收取;
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定额收取2.5万元。
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财规[2000]47号文件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需按规定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此批复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两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