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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工商银行大连分行业务招待费等指标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国税函[2002]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工商银行大连分行:
你行《关于对部分财务开支项目进行税前扣除的请示》(工银大发字[2002]21号)收悉。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243号)精神,同意你行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在市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下级支行按指标税前扣除(见附件)。超过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工商银行大连分行业务招待费等指标税前扣除明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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