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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平安保险股份公司大连分公司2002年度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国税函[2002]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平安保险股份公司大连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由大连分公司统一预缴所得税的报告》(平保大分财(2002)002号)和《关于大连平安保险寿险集中申报所得税的请示》(平保大寿(2002)8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精神,针对你公司财务核算特点和下属分支机构利润不均衡的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1.大连市公司下属的本地区(财险)分支机构(支公司一级)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按20%就地预交。 2.年度终了后,市公司(财险)在各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按60%的就地预交比例进行年度清算。 3.由于大连市公司寿险业务下属分支机构采取报帐制,财务集中在市公司核算,不能准确核算盈亏,因此统一由市公司按60%就地预交比例申报纳税。 4.以后年度如需调整下属成员企业的预交比例,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并附成员企业名单及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和本年预计情况。经市国税局审批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 5.平安保险股份公司大连分公司及所属各支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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