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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1]25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加强教育项目建设,切实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加强对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以下简称“基层教育工程”)的领导,切实解决我区农村中小学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改善我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子女教育问题。 二、实施目标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0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的各地、市、县的额度,配合中央、自治区安排的其他教育专项资金和各地、市、县筹措配套资金,统筹规划,集中投入,用1年时间,着重解决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问题,扩建876所农村中小学校,新建56.5万平方米的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房,总投资28259.75万元。结合基层教育工程的实施,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撤并过于分散的校点,集中办好一批寄宿制学校,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逐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农村基础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项目安排原则 (一)树立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基层教育工程项目建设与学校的长远发展规划结合起来,深化完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凡列入基层教育工程的学校,必须是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保留的学校。 (二)基层教育工程资金与“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以下简称“义教工程”)资金、“边境建设大会战教育项目工程”资金以及“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凡一期、二期“义教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覆盖的项目学校(特别是小学),以及校舍面积已达标的学校,基层教育工程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三)建设项目安排要体现重点解决贫困乡镇初中办学条件,继续加强村完小建设的原则。 (四)确定的项目学校必须根据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的需要、学校覆盖人口、在校生中长期的发展规模,参照《农村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城镇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有关指标,从学校现有的办学条件出发,算好帐,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任务书,做好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学校的中长期项目建设计划库,保证学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五)基层教育工程项目的确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本着“急需什么,先解决什么”的原则,在学校的中长期项目建设计划库的基础上,确定建设项目。不能人为地扩大规模,项目资金一定要集中投入,凡列入项目计划的,所需资金一定要保证,不能留缺口,不能搞半拉子工程。项目优先考虑建设的次序是:教室--学生宿舍等生活必备用房--其它教学用房--其它用房,通过基层教育工程的实施,建设一批寄宿制学校。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教职工住房。 (六)基层教育工程项目是依据各地、市、县逐级上报的项目,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进行审核并作必要的调整后予以安排的。 四、项目建设标准及要求 项目建设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能脱离当地实际;项目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建设。基层教育工程新建的校舍统一要求建成砖混或框架结构校舍,使用寿命要求达到50年以上。校舍建设计划单方造价按500元/m2计算,要防止互相攀比和盲目提高建设标准。 五、资金额度及项目建设计划 (一)资金额度。按照《通知》精神,自治区安排用于基层教育工程项目专项资金2.2亿元,并要求各县(市、区)按不同的财政状况提供配套资金共计3200万元。由于各地积极响应,承诺配套更多的资金,以充分发挥自治区专项资金的投资效益,因此,最后确定此次基层教育工程项目总投资计划为28259.7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22000万元,县(市、区)配套建设资金6259,75万元。 (二)项目建设计划。 全区基层教育工程项目计划建设876个农村中小学校,882个工程,56.5万平方米校舍。 六、项目实施周期 所有教育项目力争在2002年3月底前开工,2003年3月底前竣工交付使用,实施周期为1年。 七、项目实施和管理 为高质量、高标准地实施基层教育工程,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要加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落实责任。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教育项目建设负直接责任,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和管理,要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负责项目的责任制,并对上一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亲自抓教育发展规划,抓中小学校布局调整,抓项目规划,抓项目实施,抓部门协调;要成立以教育、财政、计划、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教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评估工作;要从地区(市)到县(市、区)、乡镇、村、校层层签订责任状,增强约束力,增强责任感,把工程责任层层落实到人,保证工程建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对出现问题的地方,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明确职责,部门配合。本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教育部门要与财政、计划、审计、建设、土地等部门积极配合,抓好项目实施,加强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要抓好资金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建设部门要规范项目建设程序,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履行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预结算审计、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程序;土地部门要做好用地规划,尽量为当地的中小学布局规划调整所需用地提供方便,并在办理征地方面给予优惠;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审计监督。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发动工作。要让各族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实施基层教育工程充分体现了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发[2001]21号),是对广大农村地区基础教育的关心和支持,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促进我区农村基础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我区各族人民办的一件大实事、大好事。通过宣传教育,使实施基层教育工程的意义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全区各族人民群众都来关心和支持项目实施。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在认真总结我区实施世行贷款“第二个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工程、“义教工程”、“边境建设大会战教育项目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实施基层教育工程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 1.根据基层教育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将制订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工程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各项目县(市、区)要设立项目资金专户,资金封闭运行,并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款;中央专款和地方配套资金必须保证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严禁将项目专款用于清偿以前中小学校建设欠债或挪作他用;对克扣、挪用项目资金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要配备懂业务、责任心强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自治区将制订下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工程土建管理办法》,对项目立项申报、计划下达、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作出规定,从而建立起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开竣工审计制、项目档案制、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制、校园总体规划专家论证审批制等,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使基层教育项目工程基本建设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建设按时、按质完成。 3.自治区将制订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工程项目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教育、计划、财政、建设、设计、审计等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要认真审查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审阅有关档案资料,实地察验建设工程情况,对项目学校规划、设计、施工等作出全面评价,对工程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改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将年度竣工工程验收材料汇总并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在审核材料的基础上必须组织教育、财政、建设、审计、计划、设计等部门,实地察验和抽查不少于总量的40%的工程项目,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竣工评估报告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自治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地、市进行随机抽查。 各地、市、且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管理细则。 附件: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工程建设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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