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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证书和防伪标志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苏财综[2002]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证书和防伪标志项目收费标准的函》(苏质技监计发[2002]10号)收悉。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你局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开展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证书》每证10元(含正本、副本)。 2、防伪标志每张0.03元。 3、对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无公害农产品的公告费,按实际支付给报刊的数额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费。 4、上述收费作为预算外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 5、接文后请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6、此复函自2002年3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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