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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武强县、武邑县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冀价工字[2003]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衡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武强县、武邑县农业排灌电价的请示收悉。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执行一价的政策应做相应调整。经研究,现将武强、武邑两县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调整如下: 一、武强、武邑两县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414元调整为0.37元(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0.5186元)。 二、上述价格是县级电力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农户的最终价格,不得在价外向用户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上述价格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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