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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交通局关于修定空调小公共汽车计价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1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小公共汽车经营企业:
按照市政府转发《关于整顿本市小公共汽车经营和营运秩序的意见》(京政发[2000]26号)的精神,两局于2000年对整顿规划的第一批10条小公共路线下发了《关于空调小公共汽车票价(试行)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481号)。一年来,该文件的执行效果是好的。随着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小公共汽车线路已由10条扩大到79条,单线运营公里由原来的最长24公里延伸到最长97公里。为了巩固规范小公共汽车的经营和营运秩序的成果,本着既有利于企业经营和发展,又充分考虑乘客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总体票价水平不高于原计价办法和短途及长途的票价有所下降的原则,对现行空调小公共汽车的5公里内2元起价,以后每4公里加价1元,全程(24公里)最高限价6元的计价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定。 一、修定后的计价办法 1、规划线路运营的空调小公共汽车实行分段计价,累进票制,即:41公里以内5、4、4进制,41公里以上8、8进制; 2、5公里(含5公里)以内票价1元起价,6至41公里(含41公里)每增加4公里(含4公里,不足4公里按4公里计价)每张加价1元; 3、42公里以上每增加8公里(含8公里,不足8公里按8公里计价)每张加价1元 二、实施新计价办法的工作要求 1、各小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根据上述计价办法,制做所经营线路的票价梯型表,并在运营车辆内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2、各小公共汽车经营企业要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规定的票制票价,杜绝乱收费和乱涨价,接受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各小公共汽车经营企业要完善经营机制,深入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努力降低经营成本,同时,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交通局关于《空调小公共汽车票价(试行)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4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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