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成价函[2002]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祟州市物价局:
你局崇价发[2002]12号《关于征收垃圾处置费的请示》收悉。四川海诺尔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在你市投资新建垃圾处理厂,现已正式运行。为解决动行成本开支,经研究,同意你市收取垃圾处理费,运行费用由产生垃圾的单位、个人承担,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由你局认真测算,会同财政部门报经你市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成都市物价局备案。 试行期间,国家若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