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处理本市停止受理购房申办蓝印户口后的有关具体事项,本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须在2002年4月15日前,将2002年3月31日前已签订商品住宅预售或出售合问的境外人士、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房情况;登记造册报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及时与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与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联系;领取有关文件和登记造册材料。 特此通告。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为妥善处理本市停止受理购房申办蓝印户口后的有关具体事项,本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须在2002年4月15日前,将2002年3月31日前已签订商品住宅预售或出售合问的境外人士、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房情况;登记造册报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及时与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与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联系;领取有关文件和登记造册材料。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