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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理蓝印户口的通告


【颁发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妥善处理本市停止受理购房申办蓝印户口后的有关具体事项,本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须在2002年4月15日前,将2002年3月31日前已签订商品住宅预售或出售合问的境外人士、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房情况;登记造册报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及时与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与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联系;领取有关文件和登记造册材料。 特此通告。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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