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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颁发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02]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加强本市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养路费、道路运输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是国家向拥有或使用车辆、经营车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义务人)征收并用于交通建设、管理的专项费用。缴纳交通规费,是缴费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二、缴费义务人应依法自觉、准时、足额缴纳交通规费,不得偷、逃、拖、欠规费。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前拖欠、逃漏交通规费的缴费义务人,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所属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办理补费手续。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将酌情减免部分应收的滞纳金。 四、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积极开展交通规费征收稽查行动,全面清理整顿拖欠、逃漏交通规费的行为。对违反本通告,有逃漏交通规费行为的,由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拒绝、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车辆年审时要检查车辆交通规费的缴费情况。凡没有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缴费凭证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车辆年审手续。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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