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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函[2002]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有关文件精神,市局与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等有关部门在《青岛日报》2002年2月25日第三版上联合下发《通告》部署此次联合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联合年检的范围 凡2001年12月31日前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均应参加年检。 二、联合年检时间 联合年检的时间为2002的3月1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联合年检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保证年检工作质量。要求于6月底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年检情况统计表》报市局征管处。 三、联合年检地点 (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行集中办公的形式,在香港中路12号丰合大厦C区二楼。(二)其他区市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当地办理年检手续。 四、联合年检的步骤 (一)企业需提交资料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由工商部门印制发放;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务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本次联合年检本着实事求是、优质高效的原则,重点审核税务登记资料与工商登记资料是否一致,严格把关,确保年检工作质量。 (三)对按规定符合年检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经审核无误,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国家税务局2002年检审核章”市局统一制作。发现纳税人内容发生变化的,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五、联合年检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分管局长为组长的联合年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年检工作的贯彻落实,确保顺利完成年检任务。 (二)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在办税服务厅内张贴联合年检通告,安排专人负责,耐心给纳税人做好解释宣传工作。 (三)税务代理、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在办税服务厅内办公,纳税人需要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年检手续,采取自愿原则,由纳税人自行委托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实行税务代理。 (四)各单位要在新征管模式下充分发挥管理员的作用,对未前来办理联合年检的纳税人,采取实地等多种方式进行核查,切实达到清理漏征漏管户的目的。 (五)联合年检结束后,凡税务登记副本上未加盖年检审核章的,今后办理需要税务登记副本的涉税事宜时,国家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除新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外,凡未参加年检的,必须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办年检手续,并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年检情况统计表
编报单位: 其 税务登记户数实际年检户数年检合格户数年检暂不合格户数未通过联合年检户数备 注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其他 营业机构、场所 合 计 局长:处(科)长:制表: 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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