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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粤工商检字[2002]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2年公平交易执法工作要点,以及省局2002年执法工作计划,决定开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时间 2002年4月10日至6月10日。 二、行动目标 以药品购销回扣和旅游购物为重点行业,以大中城市和旅游城市为重点地区,继续查处药品购销回扣行为,整治旅游市场和其他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通过专项治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商业贿赂案件,使我省反商业贿赂工作有新的突破。同时,通过分专题、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整治,不断积累经验,推动我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三、行动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工商总局等7个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工作意见》,加强对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招标代理人,以及医疗机构的监管,查处药品购销活动中下列商业贿赂行为: 1.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以向招标人、经办机构、专家、政府官员等有关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2.药品招标代理人利用行贿手段谋取招标代理权和其他非法利益; 3.医疗机构在购买药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4.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为销售药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 (二)规范旅游市场竞争秩序,查处旅游市场中下列商业贿赂行为: 1.经营者为招揽游客,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旅游公司工作人员; 2.经营者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旅游公司,使旅游公司在制定旅游计划时,作有利于经营者的安排; 3.旅游公司在组织旅游过程中,收受或索取经营者的贿赂。 (三)查处其他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四、基本要求 (一)加强学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正确理解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各项批复的精神实质,把握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工作的基本要求。要主动开展工作交流活动,虚心学习反商业贿赂工作,特别是制止药品购销回扣工作做得较好的单位的经验,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二)认真调研。各地要在4月中旬,对当地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医疗机构、旅游公司,与旅游相关的营业网点,以及其他领域进行调查,了解商业贿赂的基本情况,明确工作思路,制定相应的对策。 (三)求真务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要真抓实干。调研要深入,分工要明确。省局经检总队和各市经检支队要组织办案骨干,具体负责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办工作。除经调查确未发现商业贿赂行为外,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工商局必须立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宗以上。 (四)严格执法。要采取各种措施,广泛收集案源。对群众投诉、举报的线索,要逐一调查核实。对涉嫌商业贿赂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反馈信息。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各地对专项行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有关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省、市两级工商局对一些市、县工商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分别组织小范围的集中研究和讨论,统一要求,统一步骤,统一策略。 4月25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工商局要将对当地商业贿赂,特别是药品购销和旅游市场当中的商业贿赂调查情况上报省局。6月15日前,将有关案件的查办情况(包括已结案件和未结案件)上报省局。 省局联系电话: (经检处)020—85584220、85583516 传真:85583516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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