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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移机不改号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通信局联字[2002]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移机不改号业务资费的请示》(海南电信经营[2002]42号)及《关于移机不改号业务的报告》(海南电信经营[200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提出的移机不改号业务资费标准:月使用费为20元/月,该标准只适用于同一市县范围内跨局移机的单机用户,并遵循用户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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