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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02]6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 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请依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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