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
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请依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