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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对厦门市取消供(配)电工程贴费后销售电价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商1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厦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取消供(配)电工程贴费后电价标准问题的请示》(厦价[2002]价字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商82号)精神,以及《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第九条之规定,厦门市和同安区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取消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后的销售电价见附表。 附件:1、厦门市销售电价表 2、同安区城乡用电同价分类电价表 附表1: 厦门市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 用电分类 ├─────┬─────┬─────┬─────┬─────┼─────┬─────┤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 110千伏│ 220千伏│最大需量元│变压器容量│ ││││上│││ /千瓦/月 │元/千伏安/│ ││││││││月│ ├─────┼─────┼─────┼─────┼─────┼─────┼─────┼─────┤ │一、居民生│0.367 │0.362 ││││││ │活用电││││││││ ├─────┼─────┼─────┼─────┼─────┼─────┼─────┼─────┤ │二、非居民│0.408 │0.401 ││││││ │生活照明用││││││││ │电││││││││ ├─────┼─────┼─────┼─────┼─────┼─────┼─────┼─────┤ │三、商业用│0.728 │0.721 │0.714 │││││ │电││││││││ ├─────┼─────┼─────┼─────┼─────┼─────┼─────┼─────┤ │四、非、普│0.615 │0.590 │0.570 │││││ │工业用电││││││││ ├─────┼─────┼─────┼─────┼─────┼─────┼─────┼─────┤ │五、大工业││0.522 │0.515 │0.510 │0.505 │18│12│ │用电││││││││ ├─────┼─────┼─────┼─────┼─────┼─────┼─────┼─────┤ │其中:1、 ││0.120 │0.095 │││18│12│ │化肥、农药││││││││ │生产用电││││││││ ├─────┼─────┼─────┼─────┼─────┼─────┼─────┼─────┤ │六、农业生│0.149 │0.145 │0.139 │││││ │产用电││││││││ └─────┴─────┴─────┴─────┴─────┴─────┴─────┴─────┘ 注:表列以外事项仍按闽价(2000)商字272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表2: 同安区城乡用电同价分类电价表 ┌─────┬─────────────────┬─────┬───────────┐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 用电分类 ├─────┬─────┬─────┤城市公用事├─────┬─────┤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业附加│最大需量元│变压器容量│ ││││上││ /千瓦/月 │元/千伏安/│ │││││││月│ ├─────┼─────┼─────┼─────┼─────┼─────┼─────┤ │一、城乡居│0.531 │0.526 ││0.008 │││ │民生活用电│││││││ ├─────┼─────┼─────┼─────┼─────┼─────┼─────┤ │二、非居民│0.58│0.574 │││││ │照明用电│││││││ ├─────┼─────┼─────┼─────┼─────┼─────┼─────┤ │三、商业用│0.816 │0.776 ││0.008 │18│12│ │电│││││││ ├─────┼─────┼─────┼─────┼─────┼─────┼─────┤ │四、非、普│0.617 │0.562 │0.542 │0.008 │18│12│ │工业用电│││││││ ├─────┼─────┼─────┼─────┼─────┼─────┼─────┤ │五、大工业││0.514 │0.507 │0.008 │18│12│ │用电│││││││ ├─────┼─────┼─────┼─────┼─────┼─────┼─────┤ │六、农业生│0.38│0.377 │││││ │产用电│││││││ ├─────┼─────┼─────┼─────┼─────┼─────┼─────┤ │七、部队用│0.467 │0.462 │││││ │电│││││││ └─────┴─────┴─────┴─────┴─────┴─────┴─────┘
注:表列以外事项除供(配)电贴费取消外均按闽价(2001)商字43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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