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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本级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闽价[2002]费1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劳动和保障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福建省医疗保险IC卡等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1]1321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费10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核定你厅下属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省本级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如下: 一、省本级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25元(CPU卡)。 二、对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只能按核定的医保IC卡工本费收取,不得另行加价收费。 三、此项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缴存财政专户管理。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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