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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高压线损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服[2002]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亳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供电部门价外收取高压线损等问题的请示》(亳价[2002]08号)悉。经商省电力公司,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二、按《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皖价工字[1995]240号)规定:农村专用变10KV线损按3--5%确定,农村公用变严禁加收10KV线损。城区专用配变的用户,当10KV线路产权属用户时,供电企业可以加收10KV线损(即用户应承担10KV线损),收取标准由供用电双方签定供用电合同确定。 三、省定农村到户电价中包含了高压线损和变损,供电单位不得再向用户在价外加收线损和变损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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