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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短期边境旅游人员一般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2]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你局《关于对俄旅游用<国际旅游健康证明书>健康体检收费标准的函》(黑检务[2002]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促进边境旅游事业的发展,减轻游客负担,同意你局对短期边境旅游人员进行一般体格检查时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8]1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即“一般体格检查”每人次10元标准执行。对特殊情况需加验其他项目的,仍按省物价局《关于卫生检疫收费标准的复函》(黑价非字[1995]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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