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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闽价[2002]费1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人函[2002]4号)悉。我省开展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来,对促进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各项考务费用的不断上升和报考人数的下降,现行的考务收费与省内其他专业考试和兄弟省市同类考试收费比明显偏低,为确保我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我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含初级、中级)每门收费标准调整到42元。 二、调后考试收费标准含报名、考试、发证等费用。收取考务费后,不得另向考生收取报名费、发证费用。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收费票据与财务管理按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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