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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1日
辽宁省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农机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 二、删除第三十六条。 三、删除第四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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