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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电力有限公司直供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1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公司直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你公司直供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基准电价水平为0.522元/千瓦时。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即同价后的农村居民生活到户电价与到变压器高压侧电价之差),在财务上应单列,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农电“三公开”、“四到户”和“五统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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