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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闲置房产的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地税函[2002]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闲置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政二[200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未特别规定减免房产税的房产,不论是否使用,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文件所称“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是指整个企业停产,对企业部分车间停产闲置的房产,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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