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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制定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内计费字[2002]3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的函》(内财函[2002]3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527号),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厅在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时收取费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 (一)报名费:每人20元。 (二)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 (三)考试教材、参考书等资料按实际成本收取。 二、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法[1996]29号)的规定,收取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费按照隶属关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以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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