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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监测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筑价房[2002]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监测工作,建立房价走势监测制度,分析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以价格信息引导房地产开发和售房,扩大住房市场需求。现根据国家计委计经调(1999)124号《价格监测规定》以及贵州省物价局黔价综法(2002)24号《贵州省2002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物价局必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测,定时采集房地产价格,并做好价格走势的分析和整理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各区、县(市)物价局在搞好本地区房地产价格监测工作的同时,需于每月20日将本地区房地产价格监测情况报市物价局微机室(具体按附表要求填报)。 以上报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监测情况,于2002年4月起执行。 附表一:住宅价格监测表(略) 附表二:商场、写字楼价格监测表(略) 附表三:土地价格监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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