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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发[2002]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油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前外购的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在2002年3月1日前外购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2002年5月底前凭外购上述货物的普通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销售额×17%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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