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
今年1月21日,省政府公布了《 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以下称《 办法》)。《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城市贫困居民的关心和爱护,标志着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城市低保)制度建设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于促进我省城市低保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1月28 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2]3号,以下称《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城币低保工作,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开展社会帮扶,制定和落实了面向城市低保对象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为城市低保对象提供了政策保障。为进一步贯彻《办法》和《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地要开展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宣传活动,广泛宣讲《办法》和《意见》,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办法》和《意见》的内容,依法维护自己的基本生活权益。今后,每年3 月份的第一周为低保政策“宣传周”,各地都要开展一次城市低保政策的宣传咨询活动。近期,各地要把宣传城市低保的法规和政策当作重点工作来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基层要利用印发资料、黑板报、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宣传。各级要做好对城币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工作,使他们全面掌握《办法》 和《意见》的精神,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二、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将城市低保作为各项民政工作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要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建立工作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市民政局每季度首月5 日前,要向省厅上报一次低保工作情况及统计报表。对弄虚作假或完不成任务的,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的年度评比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各地要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部、省属企业以及城镇集体企业特困职工家庭的低保待遇。坚决纠正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申请人汁算“虚拟收入”的做法,使实际生活困难的居民都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尚未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制定实施办法的省辖币,要结合省的《办法》 ,在今年都要出台实施办法或细则。今后每季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备案制度的数据更新工作,确保统计的准确性。各地要在6月底前建立城市低保工作公开承诺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纳入保障范围。每年底,各级又政部门要按照应保尽保要求,提出年度用款计划,力争做到保障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区、市)凡未实行城市低保资金财政专户的,要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建立,确保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安全使用。
四、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城市低保工作重点已由突击扩大保障面向正常的动态管理转变。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应当定期对领取保障金人员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对全额享受城市低保的对象,做到每半年走访一次,每年核查一次;其它保障对象每季走访一次,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现低保对象家庭人员或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保障待遇的手续。要教育和鼓励低保对象,在其家庭收入及人员变化时,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申报,接受审查,确保进出“两畅通”。要维护统计工作的真实性和严肃性,每季度城币低保统计上报表要由分管局长签字,加盖市民政局公章,一旦发现统计数字严重失实或故意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
五、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各地要认真落买《意见》 中已明确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对《意见》中有关水、电、气等优惠政策的原则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尽快与相关部门协商,结合本地实际,年内要逐项出台具体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并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切实保证各项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落到实处,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实际困难,逐步改善低保对象的生活。
六、切实解决好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各地要依据《办法》和《意见》中的有关要求,抓紧配备街道低保专管人员1-2名,居委会聘用人员1名,并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好聘用工作人员的经费。凡未落实低保工作经费的市,要认真测算比例,尽快报同级财政审议后列入年度预算,切实为基层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创造条件。
七、加快城市低保信息管理网络建设。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即将在全国推广使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软件运行的各项准备工作,4月底前要配备好计算机硬件,要按照民政部和省厅的统一安排,加紧完成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低保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一步到位,实现省、市、县、街道四级城市低保信息管理网络化,提高城市低保工作的管理水平。
江苏省民政厅
二〇〇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