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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柳州地区择校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1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柳州地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报来《关于提高择校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柳署价字[2002]01号)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柳州地区民族高中择校生费从二00二年秋季学期起。按每生每学期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由你们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在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提出方案,报柳州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其他示范性高中择校生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柳州地区民族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确定后,学校应做好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校的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收受捐款等,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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