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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中国银行新疆分行系统开办代扣税款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函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2]4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银行新疆分行系统开办代扣税款业务收取代理手续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中国银行新疆分行系统收取代扣税款中间业务代理费,标准为每户每笔一元。各执收单位在开展中间业务代理收费时,应坚持自愿委托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以合同形式约定服务。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税务发票,亮证收费,依法纳税。 本通知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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